- 欄目大全
- 內容列表
問: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守哪些紀律?
答: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守十條紀律,也稱為「幹部工作十不准」:(1)不准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2)不准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3)不准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4)不准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5)不准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
答: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守十條紀律,也稱為「幹部工作十不准」:(1)不准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2)不准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3)不准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4)不准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5)不准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
問:對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問: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應如何處理?
答: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答: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問:領導班子正職對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知情不管或對明顯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失察的,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答: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問:什麼是廉潔從政行為規範?
答:廉潔從政行為規範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標準和活動準則。在我國,它是指由黨和國家制定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的有關清正廉潔,不貪污受賄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命令、紀律的總和。
答:廉潔從政行為規範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標準和活動準則。在我國,它是指由黨和國家制定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的有關清正廉潔,不貪污受賄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命令、紀律的總和。
問: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規定應當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有幾項?
答:共七種。
答:共七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