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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種情況追究集體責任,何種情況追究個人責任?
答: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或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承擔的事項,追究集體責任,並適當追究正職責任。由領導班子正職或其他成員決定或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正職或其他成員承擔的事項,追究個人的責任。
答: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或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承擔的事項,追究集體責任,並適當追究正職責任。由領導班子正職或其他成員決定或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正職或其他成員承擔的事項,追究個人的責任。
問:內蒙古《領導幹部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內蒙古《作風建設責任追究辦法》)共幾章幾條?
答:共五章二十條。
答:共五章二十條。
問:內蒙古《作風建設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對領導幹部違反作風建設實施責任追究的情形有幾項?
答:共十二項。
答:共十二項。
問:內蒙古《關於實行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從嚴治黨責任考責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對黨委(黨組)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應當實行問責的情形有幾項?
答:共有十一項。
答:共有十一項。
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兩個責任」指的是什麼?
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